失信被执行人 |
彭志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24********74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224刑初245号 |
案号 |
(2021)湘0224执11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茶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人彭志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彭志勇的刑期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2018年4月21日止。所处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茶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时间 |
2021-07-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