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彭海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3********3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181民初11167号 |
案号 |
(2021)湘0181执11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彭海波、袁运发共同欠潘维工程款95 000元,由彭海波于2020年1月1日前给付24 000元,由袁运发于2020年1月24日前给付10 000元,2020年7月30日前给付30 000元,2021年2月11日前付清剩余31 000元,且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如果彭海波、袁运发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则潘维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如果彭海波、袁运发没有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则潘维有权就本调解协议第一项中彭海波、袁运发剩余未履行部分一次性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其他无争执。本案受理费2 300元,减半收取1 150元,由潘维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7-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