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曾小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501********4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202刑初394号 |
案号 |
(2021)湘0202执9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小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5月26日起至2019年5月2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肇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6月22日起至2019年2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曾镛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5月26日起至2019年2月2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宋青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5月26日起至2019年1月2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肖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肖容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同时到居住地派出所报到。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时间 |
2021-07-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