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伊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19********04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11民初1937号 |
案号 |
(2021)黑0111执9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呼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伊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慧明借款本金136,000元;二、被告伊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慧明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分别以借款本金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34,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0元,由伊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时间 |
2021-07-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