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牡丹江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0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黑0103民初2108号 |
案号 |
(2021)黑0103执恢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牡丹江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工大金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600000元;二、被告牡丹江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工大金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10016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13元和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牡丹江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1-07-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冯庆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1000660217037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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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七星街10-7F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