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崔海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23********33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323民初2538号 |
案号 |
(2021)皖0323执3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固镇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崔海军偿还原告宋早国借款60000元,分别2于2019年2月3日前、2019年7月3日前、2019年12月3日前、2020年5月3日前各偿还10000元,于2020年12月3日前偿还原告宋早国20000元,本案中借款本息一次性了结;二、如果被告崔海军于2020年12月3日前未偿还清原告宋早国60000元,原告宋早国可以要求被告崔海军偿还本金140000元及按本金140000元、月利率2%自2016年1月10日计算到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已偿还部分按应给付的利息予以扣除);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0元,由原告宋早国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固镇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