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天利农产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48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02民初5929号 |
案号 |
(2019)津0102执38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刘朝晖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渤海女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6000000元;二、刘朝晖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渤海女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9年6月13日止的利息697500元及以6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三、如刘朝晖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天津渤海女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天津天利农产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天津市西青区绥江道与翠波路交口西侧瀚波园10-1-1201号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对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天津渤海女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天津天利农产品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刘朝晖继续清偿;四、天津天利农产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五、驳回天津渤海女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922元,减半收取计299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4961元,由刘朝晖、天利公司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9-11-13 |
发布时间 |
2019-1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津0102执3862号 |
立案日期 |
2019-11-13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7252461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朝晖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87548374645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2-2085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