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耿志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4********24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82民初4144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19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耿志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靖江市富乐塑料制品厂货款247,360元,并承担自2020年8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96元,保全费1820元,合计4416元,由被告耿志东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4416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7011元由本院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5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11 |
发布时间 |
2021-07-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