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元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46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05民初1932号 |
案号 |
(2021)苏0205执15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四川元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传友给付工程款439466元及以439466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二、李友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传友给付工程维修款772456元及以772456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三、驳回张传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7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5671元,由张传友负担4803元,由四川元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7567元、李友元负担13301元。该款已由张传友预交,四川元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友元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张传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9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时间 |
2021-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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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友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045946807279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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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成都市锦江区梓潼桥西街2号1栋2单元19层19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