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毛建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221********3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宁0221民初637号 |
案号 |
(2021)宁0221执5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丁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万元,支付利息6175.36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3月16日),本息合计86175.36元;二、被告丁某2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罚息月利率10.33125‰向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3月17日以后至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的利息;三、被告毛某、贺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驳回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丁某2、毛某、贺某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