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兴业饮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611********NY0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202民初1894号 |
案号 |
(2021)赣0202执3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江西兴业饮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原告浮梁县湘富纸箱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90238.45元及逾期利息(以290238.45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偿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履行。案件受理费5653元,减半收取计2826.5元,由被告江西兴业饮品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26 |
发布时间 |
2021-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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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堪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1128MA35G8NY0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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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田畈街镇田畈街集镇新时代广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