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干志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182********5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29民初570号 |
案号 |
(2021)赣0729执1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全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干志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所欠原告温石成沙石款159470元,并从2019年6月24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30%计算利息,至付清所欠款项之日止;二、被告湖北鑫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所欠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89元,由被告干志文、湖北鑫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全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时间 |
2021-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