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岱山县乐达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58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921民初341号 |
案号 |
(2021)浙0921执4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岱山县乐达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岱山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 0 0万元,并支付至 2 0 2 1年 1月 1 3日的利息 1 5 0 1 5. 9 1元及自 2 0 2 1年 1月 1 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 1 1. 7%计收的罚息;二、被告乐继共、方静、戎海波、林双燕、岱山县经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承担的借款本金与合同编号为 2 2 0 1 9 3 4 2 6 1 1 0 0 1 3 2 5 1 0 3 5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权本金合计不超过 1 0 0万元)。被告乐继共、方静、戎海波、林双燕、岱山县经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岱山县乐达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 1 3 9 3 6元,减半收取 6 9 6 8元,由被告岱山县乐达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乐继共、方静、戎海波、林双燕、岱山县经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岱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6-04 |
发布时间 |
2021-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乐继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921725889636X |
登记机关 |
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岱山县高亭镇沿港西路373-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