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傅明灶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627********32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825民特10号 |
案号 |
(2021)闽0825执4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截至2021年1月11日止,王玉梅、傅明灶结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贷款本金99,236.61元,利息6,633.75元,罚息3,661.42元,复利243.48元,共计109,775.26元。王玉梅、傅明灶应于2021年2月10日前偿还5万元,于2021年2月19日前偿还59,775.26元,并支付从2021年1月12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项运妹对王玉梅、傅明灶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项运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王玉梅、傅明灶追偿。三、若王玉梅、傅明灶第一期未按上述期限足额履行,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有权就王玉梅、傅明灶未履行部分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时间 |
2021-07-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