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颜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81********11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11民初32490号 |
案号 |
(2021)粤0111执90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颜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张丽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9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张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76元,由原告负担235元,由被告负担841元;上述受理费1076元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时间 |
2021-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