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昌吉市凯宏苗木专业合作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36523********013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新2301民初3719号 |
案号 |
(2021)新2301执15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洪满、被告昌吉市凯宏苗木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纪盛霞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孙洪满、被告昌吉市凯宏苗木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纪盛霞借款利息37,120元;三、被告张庆玉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四、被告昌吉州玉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五、被告刘祥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六、被告赵军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七、驳回原告纪盛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纪盛霞负担229元,被告孙洪满、被告昌吉市凯宏苗木专业合作社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4-23 |
发布时间 |
2021-07-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洪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3652301568884013H |
登记机关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新疆昌吉州昌吉市榆树沟镇榆树沟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