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成都金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80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3401民初1335号 |
案号 |
(2021)川3401执14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令被告成都金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茂鑫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尾款2804452.24元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7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804452.2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原告四川茂鑫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西昌市林业和草原局代为支付工程尾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329.00元,减半收取计20164.50元,由原告四川茂鑫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546.50元,由被告成都金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461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7-02 |
发布时间 |
2021-07-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晓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067280615274 |
登记机关 |
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兴盛西路二号一栋九楼三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