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西夏胜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50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兴民商初字第1097号 |
案号 |
(2021)宁0104执8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西夏胜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欠原告宁夏铭丰担保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1003675.75元、利息8029.41元。被告宁夏西夏胜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宁夏铭丰担保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703675.75元、利息8029.41元,由被告许忠良、薛羽琳、银川市兴庆区中大立德酒行于2015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宁夏铭丰担保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300000元,被告许忠良、薛羽琳、银川市兴庆区中大立德酒行承担上述300000元的付款责任后,有权就其承担的份额向被告宁夏西夏胜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追偿,且不再承担其他保证责任;如被告宁夏西夏胜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许忠良、薛羽琳、银川市兴庆区中大立德酒行逾期未付,被告宁夏西夏胜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许忠良、薛羽琳、银川市兴庆区中大立德酒行需另行承担违约金50000元;二、被告白胜玉、冯淑琴对被告宁夏西夏胜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被告白胜玉、冯淑琴有权向被告宁夏西夏胜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追偿;三、如被告宁夏西夏胜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许忠良、薛羽琳、银川市兴庆区中大立德酒行未按上述期限付款,原告宁夏铭丰担保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白胜玉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庆丰苑公寓超市楼506室(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0001655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白胜玉在原告宁夏铭丰担保服务有限公司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被告宁夏西夏胜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宁夏铭丰担保服务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14186元,减半收取7093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宁夏西夏胜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白胜玉、冯淑琴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宁夏西夏胜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白胜玉、冯淑琴于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1-22 |
发布时间 |
2021-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白胜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122715042298Q |
登记机关 |
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银川德胜工业园区新胜东路3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