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长春京诚机器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33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104民初291号 |
案号 |
(2021)辽0104执24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长春京诚机器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三凯连铸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货款737417.28元;二、被告长春京诚机器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沈阳三凯连铸轴承制造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所欠本金737417.28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174元,减半收取诉讼费5587元,由被告长春京诚机器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时间 |
2021-07-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丙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112683360610B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双阳区长春文化印刷产业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