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桂林福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9753****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0304民初743号 | 
| 案号 | (2021)桂0304执恢10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桂林福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林绍平、刘毅洁共同偿还原告戴顺泗借款及至2016年8月31日止的利息共计人民币461.2万元整(其中借款本金370万元、利息91.2万元)。二、被告桂林福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林绍平、刘毅洁支付原告戴顺泗借款利息(利息的计算:以461.2万元,按月利率2%,从2016年9月1日起计至三被告偿还全部款项时止)。本案受理费43696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21848元(原告已预交),此款全部由被告桂林福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林绍平、刘毅洁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 发布时间 | 2021-07-06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秦发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322759753067A | 
| 登记机关 | 临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 注册地址 | 临桂县会仙镇民营经济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