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桂林福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97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0304民初743号 |
案号 |
(2021)桂0304执恢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桂林福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林绍平、刘毅洁共同偿还原告戴顺泗借款及至2016年8月31日止的利息共计人民币461.2万元整(其中借款本金370万元、利息91.2万元)。二、被告桂林福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林绍平、刘毅洁支付原告戴顺泗借款利息(利息的计算:以461.2万元,按月利率2%,从2016年9月1日起计至三被告偿还全部款项时止)。本案受理费43696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21848元(原告已预交),此款全部由被告桂林福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林绍平、刘毅洁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7-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秦发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322759753067A |
登记机关 |
临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临桂县会仙镇民营经济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