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祝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4********17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02民初7042号 |
案号 |
(2021)苏0921执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祝建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贾仁友借款12000元及利息(利息起算及计算标准: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12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祝建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响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7-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