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周元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1********20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21民初4850号 |
案号 |
(2021)苏0621执2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瑜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4090.92元+以本金15万元,自2020年8月14日起按年利率13.5%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被告张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缪晓荣、海安茂丰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南通特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周元军对被告张瑜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海安茂丰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南通特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周元军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张瑜追偿。案件受理费3382元,减半收取1691元(已由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预缴),由被告张瑜、缪晓荣、海安茂丰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南通特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周元6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82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时间 |
2021-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