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司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330********14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05民初589号 |
案号 |
(2021)苏0305执10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司明、李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州市贾汪百亚建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255598元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6月15日起计算,以每期逾期金额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7.8%的双倍计算至所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黑龙江凯兴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徐州市贾汪百亚建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0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9465元,由原告徐州市贾汪百亚建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负担1450元,被告司明、李辉、黑龙江凯兴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负担280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8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时间 |
2021-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