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湛江渔人码头投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82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891民初716号 |
案号 |
(2021)粤0891执2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李成豪、被告杨亚枚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借款本金1799591.67元和截止2018年2月1日的利息67098.06元,本息共计1866689.73元及以本金1799591.67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2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付清款止的利息;二、限被告吴安华、被告朱惠荣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返还借款本金1709612.08元和截止2018年2月1日利息84192.27元,本息共计1793804.35元及以本金1709612.08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2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付清款止的利息; 三、限被告吴信虎、被告张琼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返还借款本金1529652.92元和截止2018年2月1日利息60570.59元,本息共计1590223.51元及以本金1529652.92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2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付清款止的利息; 四、被告李成豪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吴安华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吴信虎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确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对被告李成豪、被告吴安华、被告吴信虎分别提供的质押保证金20万元、19万元、17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八、被告湛江市霞山区李贵水产品经营部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分别在最高额为240万元、228万元、204万元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九、被告湛江市霞山区吴安华水产品经营部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分别在最高额为240万元、228万元、204万元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被告湛江市霞山区信记水产经营部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分别在最高额为240万元、228万元、204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一、被告湛江市银邦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湛江市中鑫有限公司、被告湛江渔人码头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湛江金钱鳘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湛江市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梁玉芳、被告龙土金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在最高额为贰亿柒仟柒佰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555.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20元,合计54075.02元,由上述十六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时间 |
2021-07-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龙土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803568205893K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湛江市霞山区避风塘地段之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