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义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0123********2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云0181民初1397号 |
案号 |
(2021)云0181执11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高天萍、张义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贷款本金90000元,利息1716.08元,合计91716.08元。二、由被告高天萍、张义红自2020年6月22日起按月利率千分之6,525支付原告安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逾期利息直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46.5元,由被告高天萍、张义红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时间 |
2021-07-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