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开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233********3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云0181民初2363号 |
案号 |
(2021)云0181执11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马开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安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卡刷卡消费截止2019年7月9日尚欠本金9973.94元、利息3561.87元、违约金11120.99元,合计人民币24656.80元。二、由被告马开稳支付原告安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以9973.94元为本金,年利率总和按24%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6元,由被告马开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时间 |
2021-07-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