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宋国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522********34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5民终1667号、(2020)川0522民初1009号 |
案号 |
(2021)川0522执7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审判决:一、限宋国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合江县恒富建筑设备租赁站租赁费及物资损失共计403420元;二、如宋国强未按上述期限支付,则由四川中建上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宋国强的债务承担200000元范围内的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6776元,减半收取3388元,保全费2345元,合计5733元,由宋国强负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88元,由上诉人四川中建上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4-14 |
发布时间 |
2021-07-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