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晓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925********11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云2925民初357号 |
案号 |
(2021)云2925执1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弥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李晓霞、史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云南弥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4668元,并支付以本金274668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1.0925%计算的逾期利息及相应复利。二、由被告李晓霞、史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云南弥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500元。备注: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6514元,由被告李晓霞、史彬承担(未交),原告预缴的案件受理费已经退还原告,被告承担的案件受理费请执行局先予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弥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时间 |
2021-07-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