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泾县思全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08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1823民初1601号 |
案号 |
(2019)皖1823执恢4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泾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泾县思全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安徽泾县宏华贸易有限公司木炭款173135.6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安徽泾县思全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安徽泾县宏华贸易有限公司违约金15000元。三、驳回原告安徽泾县宏华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89元,由原告安徽泾县宏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78元,由被告安徽泾县思全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负担401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泾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11-07 |
发布时间 |
2019-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皖1823执恢416号 |
立案日期 |
2019-11-07 |
执行法院 |
泾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13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文全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823760841646P |
登记机关 |
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榔桥镇205国道东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