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固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82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124民初4040号  | 
    
案号  | 
      (2019)湘0124执48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乡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湖南固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李奇支付劳动报酬48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湖南固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乡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11-07  | 
    
发布时间  | 
      2019-12-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胥伸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000682191051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车站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