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和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301********LF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03民初5775号 |
案号 |
(2021)湘0103执3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柳和军、湖南和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杨述仁归还借款本金250 000元;二、被告柳和军、湖南和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杨述仁支付利息(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归还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杨述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58元,减半收取6829元,由原告杨述仁负担4009元,被告湖南和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柳和军负担282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时间 |
2021-07-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邓亚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11MA4LACLF78 |
登记机关 |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雀园路568号创谷产业园B3栋711号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