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黑龙江三丰门窗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17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103民初5021号 |
案号 |
(2021)黑0103执1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黑龙江三丰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果戈里支行借款利息7403150.65元;二、如被告黑龙江三丰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到期不能清偿原告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果戈里支行借款利息,对不能清偿部分,以拍卖、变卖被告原平市金凯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山西省原平市前进西街地下商业街的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原告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果戈里支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811元,由被告黑龙江三丰门窗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原平市金凯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7-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10061769438Q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乡幸福村1栋1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