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众和合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023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京0112民初21464号 |
案号 |
(2021)京0112执51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国投万盛(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原告赵艳茹19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9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2%为计算标准,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北京国投鼎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被告北京国投普瑞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被告北京国投天圆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被告北京众和合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李正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赵艳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以票据实际金额为准),由被告国投万盛(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国投鼎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被告北京国投普瑞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被告北京国投天圆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被告北京众和合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李正国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10 950元,由被告国投万盛(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国投鼎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被告北京国投普瑞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被告北京国投天圆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被告北京众和合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李正国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时间 |
2021-07-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正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9102324057C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头沟分局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6号1幢6-6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