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黎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73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303民初4320号 |
案号 |
(2017)鲁0303执37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毕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借款本金500万元。二、被告山东毕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借款利息 37 301.80元(计算至2016年7月4日)及自2016年7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三、被告山东毕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律师代理费5万元。四、被告淄博慧洋建工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黎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毕亚宁、被告毕春清、被告于克友、被告毕立友、被告周爱云对上述一至三项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毕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追偿。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 411元、申请费5 000元,由被告山东毕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淄博慧洋建工有限公司、山东黎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毕亚宁、毕春清、于克友、毕立友、周爱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7-13 |
发布时间 |
2017-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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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凤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303067395481T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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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山东省淄博高新区万杰路115号甲3号4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