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自贡瑞丰物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1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渝民初字第01223号 |
案号 |
(2021)赣0502执恢4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自贡瑞丰物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9200元,合计459200元;二、驳回原告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请。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88元、财产保全费2820元,合计11008元,由被告自贡瑞丰物资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19 |
发布时间 |
2021-07-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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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彦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3007316189713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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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自贡市汇东路西段商业街1栋1层1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