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吐鲁番汇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30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新2101民初1048号 |
案号 |
(2016)新2101执9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吐鲁番汇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吐鲁番市海昌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商品混凝土款339390元;二、被告吐鲁番汇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吐鲁番市海昌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逾期付款损失11709元;三、驳回原告吐鲁番市海昌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935元,减半收取3467.50元,由原告吐鲁番市海昌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226.73元,由被告吐鲁番汇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240.77元(立案时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还,被告需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6-11-28 |
发布时间 |
2016-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
案号 |
(2016)新2101执949号 |
立案日期 |
2016-11-28 |
执行法院 |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54339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顾巧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0400333091318P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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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联社西环路信用社3楼301-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