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滨州裕华化工厂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8669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1602民初4885号 |
案号 |
(2021)鲁1602执20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张艳超与被告山东滨州裕华化工厂有限公司之间劳动关系解除;二、被告山东滨州裕华化工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艳超剩余工资800元;三、被告山东滨州裕华化工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艳超基本生活费13 321元;四、被告山东滨州裕华化工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原告张艳超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五、驳回原告张艳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山东滨州裕华化工厂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5-28 |
发布时间 |
2021-07-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凤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602866939246T |
登记机关 |
滨州市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滨城区滨北街道办事处凤凰四路19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