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吐鲁番汇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30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新2101民初936号 |
案号 |
(2016)新2101执8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谭兴树共计向原告刘复高支付劳务费935068.8元;以上款项由被告谭兴树分别于2016年7月25日之前一次性向原告刘复高支付400000元,于2016年8月25日之前一次性支付300000元,于2016年9月25日之前一次性支付235068.8元。上述款项给付方式为由被告谭兴树直接打入原告刘复高所有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内(卡号:6217004540009314613);二、如果被告谭兴树未按照上述协议向原告刘复高支付任何一笔费用,则被告谭兴树将多向原告刘复高给付10000元;三、被告吐鲁番汇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谭兴树向原告刘复高支付的上述所有费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被告王玉平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五、其他无异议。本案诉讼费13278元,减半收取6639元,由被告吐鲁番汇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6-10-31 |
发布时间 |
2016-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
案号 |
(2016)新2101执847号 |
立案日期 |
2016-10-31 |
执行法院 |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845068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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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顾巧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0400333091318P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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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联社西环路信用社3楼301-3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