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济南优优麦科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81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07民初6518号 |
案号 |
(2021)苏0507执恢1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济南优优麦科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阳澄湖大闸蟹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40115元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9974360506300220134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788元,由原告江苏阳澄湖大闸蟹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7元,由被告济南优优麦科贸有限公8司负担1551元(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025822)。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时间 |
2021-07-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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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于云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10356812150XB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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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济南市市中区青年西路6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