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廖光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402********42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1103民初1054号 |
案号 |
(2019)桂1103执8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廖光吉、贺州市晟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借款57512.5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57512.5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唐景剑负担225元,被告廖光吉、贺州市晟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67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11-19 |
发布时间 |
2019-1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