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黑山福山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56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726民初2661号 |
案号 |
(2021)辽0726执4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黑山福山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周凤红房屋租金85288元(2017年租金15000元、2018年租金35144元、2019年租金35144元);二、被告黑山福山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周凤红违约金30468.4元[其中:2017年违约金6650元(15000元÷12个月×8‰元×665天)(15000元的违约金计算:2018年1月22日至2020年11月22日),2018年违约金16658元(35144÷12个月×8‰元×711天)(2019年1月22日至2020年11月22日),2019年违约金7160.4元(35144÷12个月×8‰元×306天)(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11月22日)];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三、驳回原告周凤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黑山福山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1244元,原告周凤红负担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黑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时间 |
2021-07-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726055697028T |
登记机关 |
黑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黑山镇七街解放南街27号福山时代购物广场A区商铺4-A0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