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兰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81********106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481民初477号 |
案号 |
(2017)冀0481执5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建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市华征运输有限公司武安市分公司借款本金280000元,并支付利息13800元(2014年9月10日40000元借款利息暂计至2015年10月10日,2014年12月18日40000元借款利息暂计至2015年10月8日);二、被告王兰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06-20 |
发布时间 |
2017-08-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