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施耐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49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烈民二初字第00111号 |
案号 |
(2016)皖0604执1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施耐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淮北盛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9015786.10元、违约金180万元,合计10815786.10元;被告叶理瓯、陈静、淮北市南方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安徽施耐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二、驳回原告淮北盛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1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3195元,由被告安徽施耐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叶理瓯、陈静、淮北市南方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安徽施耐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04-06 |
发布时间 |
2017-05-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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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叶理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600684970365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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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吴山口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