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施耐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49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相民一初字第02729号 |
案号 |
(2017)皖0603执14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宝光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淮北市浙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复利、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11月3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2万元。二、被告卓祥御、陈宋锦、王少权、安徽施耐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复利、违约金、律师代理费承担共同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被告卓祥御、陈宋锦、王少权、安徽施耐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安徽宝光特钢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不能追偿的部分,由被告卓祥御、陈宋锦、王少权、安徽施耐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平均分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24元,由被告安徽宝光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卓祥御、陈宋锦、王少权、安徽施耐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6-15 |
发布时间 |
2018-07-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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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叶理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600684970365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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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吴山口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