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六洲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68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503民初322号 |
案号 |
(2021)皖1503执23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六洲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解放路恒源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利息32930.58元;二、被告安徽六洲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解放路恒源支行自2021年1月6日以后贷款利息(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0925%计算,自2021年1月6日起计至贷款本金付清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6-16 |
发布时间 |
2021-07-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龚义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500336849331P |
登记机关 |
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六安市裕安区新安镇西桥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