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兴隆肥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68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02刑初795号 |
案号 |
(2021)皖0102执36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单位安徽兴隆肥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戴申洋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2022年5月14日止。罚金于生效判决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责令被告单位安徽兴隆肥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分别退赔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巢湖支行经济损失人民币940万元,退赔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分行经济损失人民币137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9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5-18 |
发布时间 |
2021-07-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戴申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81766885199A |
登记机关 |
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巢湖市中垾镇 同地址企业 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