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俊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02********3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902民初6771号 |
案号 |
(2021)苏0902执恢1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丽平、盐城合源食用菌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英借款本金85万元及利息(计算期间及标准:从2014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胡俊杰、盐城特纳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徐英的其他诉讼请求。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00元,由原告徐英负担3570元,由被告孙丽平、胡俊杰、合源食用菌科技有限公司、盐城特纳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16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时间 |
2021-07-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