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信锐投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77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925民初5317号 |
案号 |
(2021)苏0925执12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永林油脂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借款本金55846865.57元和利息2418045.55元(截止2020年10月20日),并承担以借款55846865.57元为本金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有权对被告江苏永林油脂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建湖县钟庄镇南华工业园区的厂房、土地及机器设备折价、拍卖、变卖,并对变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有权对被告江苏永林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建湖县县城湖中北路66号房产及土地折价、拍卖、变卖,并对变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江苏永林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江苏信锐投资有限公司、徐永林、陆苏兰、徐建彬、江苏织宝纺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3125元,减半收取16656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156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10公司建湖支行负担5000元,由被告江苏永林油脂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永林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江苏信锐投资有限公司、徐永林、陆苏兰、徐建彬、江苏织宝纺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656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时间 |
2021-07-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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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徐永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22567789380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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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滨海县东坎镇人民北路888号(万锦豪庭商业F-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