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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和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2601********58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621民初3904号
案号
(2021)苏0621执7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和华赔偿原告郜宪喜各项损失306491.8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完毕(该款可直接汇至本院转交,开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执行款,开户行:海安建行营业部,账号:32001647136052502374)。6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郜宪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89元,减半收取995元,鉴定费2100元,合计3095元,由原告郜宪喜负担29元,由被告杨和华负担3066元[其中,被告杨和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2100元(该款可直接汇至本院转交,开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执行款,开户行:海安建行营业部,账号:32001647136052502374)、被告杨和华向本院缴纳966元(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行海安营业部,账号:3205016471360000031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89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2-08
发布时间
2021-07-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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