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威名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03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481民初3922号 |
案号 |
(2021)苏0481执恢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钟伟明、董青、闻国保、苏州威名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唐文华借款116万元,并承担以116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2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262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4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24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时间 |
2021-07-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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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钟伟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3560314403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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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昆山开发区南河路39号4号房 |






